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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19 点击次数:
  •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构建电梯安全“党政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市场有效调节、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电梯安全监管从问题式管理向预防式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从经验式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科学转变。以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实施电梯质量安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责任明晰、安全管理到位、社会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及时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不断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确保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责任分工
      (一)省、市(地)、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审查,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更新、改造所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电梯安全相关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相关企业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产业化;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所需必要经费。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电梯安全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上报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八)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九)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物联网安全监控运行所需的信息通信给予政策支持,协调、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人社、交通运输、规划、公安(消防)、商务、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电梯制造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和支持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督促电梯企业建立完善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生产和施工,保证产品质量。(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组织电梯制造质量监督抽查,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安全质量进行一致性核查,防止电梯制造企业“样机精工细作、产品粗制滥造”,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采取公开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促进电梯制造企业持续提升产品质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2.强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定电梯检验工作规范,明确检验程序和内容,严格检验标准和要求,规范电梯检验行为,促进检验机构依据规范严格实施检验,确保检验过程严谨,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符合事实。(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3.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制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工作标准,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行为,促进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施工,确保新装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2019年底前完成)
      4.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地要本着安全、便民、简化程序的原则,有条件的可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审批条件、建筑间距、管理主体、审批程序、资金筹措等内容。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出台相关激励政策,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强化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三无电梯”(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采取挂牌督办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开展“三无电梯”专项整治,摸清底数,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登记造册。无物业管理的,由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调落实物业管理单位。无维保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当地维保单位名单,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维保。无维修资金的,一方面,可由电梯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管理组织,采取向业主筹集资金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政府补贴部分资金。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电梯失管、失修和维修资金欠缺等突出问题,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等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级政府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制。制定在用老旧住宅电梯风险评估和电梯主要部件判废等地方标准。(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对于使用期超过15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1.推行电梯一体化采购模式。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在电梯设备采购招标、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过程中,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电梯使用管理方式。在大庆市先行开展试点,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争取拿出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大庆市政府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争取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在哈尔滨市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哈尔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约定故障率指标,保证老化磨损严重的零部件及时更换,实现预防性维修,减少电梯“带病运行”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和事故,提高电梯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1.有针对性地拓展电梯检验项目。将检验规则未纳入而在事故、故障、举报、投诉等中发现影响电梯质量安全的项目纳入检验范围,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技术监督水平。(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前完成)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可在检验规则规定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委托检验项目,提高电梯安全可靠性。(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组织电梯检验工作监督抽查(每年)。严厉查处无资质检验、出具虚假报告、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督促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纠正检验机构注重完成电梯检验数量,检验人员不能按检规规定实施检验的行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
      1.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针对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生产、经营、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维保、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记录,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建设电梯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深化“物联网+公共服务”理念,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全省统一的电梯追溯体系管理平台,实现追溯查询便民化、安全监管信息化、电梯维保智能化、信息发布适时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财政厅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3.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督促各通信运营商落实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覆盖工作,搭建电梯救援生命线。电梯产权单位(人)和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配合,无偿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市电接入等协调、帮助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
      4.建设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哈尔滨市要推进“96333”电梯应急救援处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通过强化许可准入、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等,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特种设备监管服务平台、电梯追溯体系管理平台、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为重点,加快全省电梯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精准化监管水平。(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电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保证施工质量。每年组织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制造单位委托安装后是否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是否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等。重点查处非法转包、分包、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挂靠或以其他持证单位名义施工的行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房屋建设有关单位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机房、井道、底坑等电梯依附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质量,督促房屋建设有关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选型、配置和采购电梯;配合有关部门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房屋建设有关单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3.落实使用单位责任。制定电梯使用管理标准,规范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在大庆市开展电梯使用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住建部门配合,大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电梯安全责任,督促其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建立对物业公司的联合检查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公司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制定并执行电梯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做好电梯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和《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抽查规则》。(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2019底年前完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组织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适时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分支机构或服务站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提升电梯维保工作质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实施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监管信息库,实施分类监管。每年组织开展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评价,根据管理状况和水平等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住建部门配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八)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1.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建设。在全省推行电梯企业“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支持相关电梯协会建立自愿性符合性评价标准,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开展电梯安全信息公示。建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制造单位公示电梯型式试验信息,维保单位公示电梯维保情况,使用单位公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信息和电梯费用使用情况。(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住建部门配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电梯从业(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保、使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等诚信记录,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等政务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推动电梯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约束作用,监督和规范电梯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4.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国家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相关要求,对严重违法失信电梯企业予以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家相关黑名单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单位纳入“黑名单”,采取重点检查、政策制约、舆论监督、依法撤销资质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住建、工商等部门配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九)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1.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定全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明确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确定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支付、垫付机制等,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省保险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保险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风险管理资源投入,提高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理赔服务水平,助力完善电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赔偿体系。创新保险机制,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有效结合,逐步建立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利益保障等工作机制,形成相关单位持续投保、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益的良性循环,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的提升。(省保险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保险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1.推动电梯生产企业转型发展。支持鼓励全省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维保企业团结协作、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做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效益,促进维保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全面提升全省电梯维保质量的整体水平。(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推动省内电梯行业进步,促进企业稳步发展,重视电梯产品质量,发展智能绿色电梯产品。鼓励省内电梯企业“走出去”,通过产品和服务打开市场,建立口碑,全面提升我省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信、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府和电梯安全涉及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将实施意见相关工作列入督办事项,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电梯安全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
      2.建立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考核,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由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电梯事故、运行故障、修理改造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二)完善政策保障。
      1.推动制定电梯相关政策法规。加快制定《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明确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全面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晰责任主体,建立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完成)
      2.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编制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加强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电梯安全监管执法需要,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编制并公布各级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为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2019年底前完成)
      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保障,充实电梯专业监管力量,夯实基层基础,确保电梯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专业精通、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建立电梯安全专家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招投标评审、技术鉴定、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5.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类监管、风险监测等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推动电梯应急救援和物联网信息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支持电梯科技项目。加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等三类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级政府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让中小学生树立安全乘梯意识,学会安全乘梯知识,养成安全乘梯习惯。(各级教育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加强电梯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针对电梯行业人才需求矛盾突出的问题,引导电梯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强化电梯安装、维保人员职业教育,广泛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组织电梯安装、维保人员参加电梯法律法规、运行常识、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电梯安装、维保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电梯安全水平。(各级新闻出版广电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针对消防部门相关人员,开展电梯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培训,保障救援过程中施救人员及被救人员安全;与消防部门联合开展电梯安全“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医院”活动,开展“安全乘梯,从我做起”宣传教育。(各级消防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转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74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