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室
⑴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法规;
⑵负责全院人事、劳资及文秘工作;
⑶负责起草全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负责物资计划编制、订货、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工作,负责能源的计划管理工作;
⑷组织安排院召开的各种会议及接待工作;
⑸检查督促各室贯彻执行院各项决议、决定和行政规章制度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向院领导汇报或提出报告;
⑹负责处理上级机关的指示、文件、信函及文件保管工作;
⑺负责调研、信息、文书、打字、复印及各科室杂志和报纸的订阅;
⑻负责全院考勤及劳动纪律考核工作;
⑼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工作;
⑽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⑾负责全院通讯管理工作;
⑿负责基建、房屋大修的计划、预决算审核、组织施工及验收工作;
⒀负责各种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⒁负责全院的卫生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⒂负责全院职工福利供应工作;
⒃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⒄完成院长交给的其它工作。
2、技术质量室
⑴负责全院的技术、质量管理与协调工作;
⑵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及技术质量标准等制订和修订工作;
⑶负责科技信息、技术资料、规程及标准、图书的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⑷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⑸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并参与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⑹负责处理院内外的有关质量管理信息;
⑺负责重要检验项目的受理,并负责向相应检验室分配检验任务;
⑻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管理、网络的维护管理及相关硬件的维护管理;
⑼负责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和相应记录的档案管理;
⑽负责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检定或校准和保管;
⑾按时上报各级监察机构要求的各种报表;
⑿完成院长交给的其它工作。
3、财务室
⑴严格执行省有关财务制度、纪律;
⑵负责全院事业性经费年度收支计划的制定,定期检查、分析院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⑶负责全院经费收支管理及使用的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年终决算;
⑷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⑸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
⑹参与合同签订工作;
⑺负责全院仪器、设备、仪表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⑻完成院长交给的其它工作。
4、锅炉检验室
⑴按国家有关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负责对我省在用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定期检验、锅炉的修理改造监督检验以及锅炉安装的监督检验工作。
⑵负责院安排的进口锅炉的监督检验工作;
⑶检验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和监检证书,并保证检验质量;
⑷负责检验工作以外分工内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⑸负责锅炉定型产品和在用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
⑹完成院长交给的其它工作。
5、容器管道检验室
⑴按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负责对我省在用大型压力容器及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定期检验,对医用氧舱、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进行监督检验;
⑵负责院安排的进口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⑶负责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
⑷按规定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保证检验质量;
⑸负责有关检验工作以外分工内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⑹负责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⑺完成院长交给的其它工作。
6、机电设备检验室
⑴按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负责对分工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工作;
⑵负责院安排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⑶负责出具监检证书和检验报告,保证检验质量;
⑷负责检验工作以外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⑸完成院长交给的其它工作。
7、产品质量检验室
⑴按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负责对分工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⑵定期抽查制造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⑶负责出具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⑷负责院安排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
⑸负责监检工作以外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⑹完成院长交给的其它工作。
8、绥芬河市特检所
⑴按国家有关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负责绥芬河市辖区内的供热量小于29MW的热水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安装监检;工业锅炉的定期检验和安全阀校验;在省院指导、协助下,开展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⑵检验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和监检证书,并保证检验质量;
⑶负责检验工作以外,分工内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⑷完成省院交给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