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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使用
发布时间:2016-10-11 点击次数:
  •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锅炉操作工应持证上岗,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作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所的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明,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锅炉使用单位应按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应GB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依据TSG G5003-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当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且水垢平均厚度达1mm以上或者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时,须进行化学清洗。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